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玛纳斯县统计局
执法机构设置:玛纳斯县统计普查中心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部门规章:《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三、执法权限
玛纳斯县统计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统计工作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9.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3.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14.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1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1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全国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三)全国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全国人口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的;2.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1.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六)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
1.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行政执法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执行程序
(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四)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处罚告知程序
玛纳斯县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玛纳斯县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利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起60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玛纳斯县统计局
监督举报地址: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4号
监督举报电话:0994-6668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