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热价格调整的依据
1、供热天数增加15天,按照2022年新修订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十九条:自治州城镇供热自当年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为一个采暖期,自2022年供热年度增加供热期15天,相应的供热销售价格也需要同步提高,是执行我州地方性法规而被动提高供热销售价格。
2、供热出厂热价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十九条规定,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热力企业(单位)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价的书面建议。出厂热价调整后,相应的销售价格也需同步调整。
二、现行供热价格
居民住宅生活用热19.50元/平方米、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类用热22.50元/平方米(对北五岔镇、六户地镇实行0.50元/平方米的运费加价政策),自2010年供热年度开始执行,已经执行了13年。
三、煤价变动情况
玛电2021年标煤平均单价379元/吨,2009年标煤平均单价201元/吨的基础上,煤价上涨88.6%。
四、调整后的供热价格
为减缓价格调整对社会的影响,此次调整仅考虑增加供热期15天(居民生活用热1.60元、非居民用热1.85元)和热源企业出厂热价调整顺加销售热价(居民生活用热0.50元、非居民0.60元)两项,即增加居民住宅生活用热2.10元/平方米、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类用热2.45元/平方米,没有考虑供热公司自2010年以来因人工、材料等运营费用增加形成的经营成本及税金、利润。
五、优惠政策
对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户、特困户,户籍所在住所的供热价格按原标准19.50元/平方米收取。
六、供热价格调整工作开展的情况
在相关供热企业2016年以来申请上调供热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县人民政府2022年5月对玛电调整热价申请的批示,县发展改革委对玛电供热价格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形成了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七、供热监管措施
县发展改革委制定供热价格政策解读,解释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政策;县住建局负责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制定解释包括供热质量在内的供热行业管理政策,监督供热企业按照行业规范确保供热质量,县市监局负责对供热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