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运行工作机制
为加强我县救灾物资管理使用,确保救灾物资采购、管理、调拨、回收、报损等工作在部门间协作配合,开展有序,根据《应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取责分工,特制订本运行工作机制。
一、救灾物资储备计划
(一)应意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判断和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提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年度采购计划和代储计划草案,安委办召集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信局等部门联合会商,研究确定年度采购计划和代储计划。
(二)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各局)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代储计划编制采购预算,联合行文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或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后,财政局将救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列入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预算。
二、救灾物资采购入库
(一)储备救灾物资的采购,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组织采购。
(二)代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代储预算和代储计划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委托生产(流通)企业进行代储,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储企业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资质、储备条件、生产能力、日常管理、代储费用和物资应急使用结算价格等因素。
(三)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在紧急情况下,现有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要时,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应急管理局紧急采购指令,报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采取快速有效方式进行紧急采购。
(四)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资产收储管理,采购购买的救灾物资,按照采购价格入账;已支付采购款项的代储救灾物资,按照购买所支付价格入账;未支付采购款项按照实际使用后结算的代储救灾物资入账;从上级调拨(或从下级调按)的救灾物资,按调拨单办理入库,无价格的救灾物资参照同类物资价格(或估价)入帐。
三、救灾物资调拨和运送
(一)当乡镇(场)、站受重大自然灾害,需要使用县储备救灾物资时,受灾单位应先动用本单位救灾物资,在单位储备救灾物资基本使用完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县救灾物资。
(二)申请使用县救灾物资,由镇(乡)场、站向应急管理局出具书面申请(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经县应急管理局评估提出意见,由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下达调拨指令。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大批量救灾物资的调拨,需经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调拨县内库存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须开具《救灾物资调拨单》,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凭应急管理部门开具《救灾物资调拨单》办理物资调拨,《救灾物资调拨单》是唯一出库凭证。
(四)调县级代储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须开具《救灾物资调单》,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凭应急管理部门开具《救灾物资调拨单》,编制救灾物资清单并与代储企业确认签字盖章。
(五)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应急管理局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调运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救灾物资运往指定地点,与联系人进行物资交接,完备物资交接手续。
(六)救灾物资调出,运送工具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
四、救灾物资发放
(一)县级调拨的救灾物资由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地前线指统部统筹安排发放。
(二)救灾物资发放必须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使受灾群众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救助。
(三)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原则,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平均发放,不得优亲厚友。
(四)严格救灾物资发放程序,按照村(居)民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到户的工作程序进行,如情况紧急,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物资发放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
(五)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灾民时,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采取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等形式跟踪监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确保救灾物资使用规范有序,公正透明。
五、救灾物资回收报损
(一)回收类救灾物资为帐篷、应急照明设备(发电机、场地应急灯)、折叠床等。
(二)可回收类救灾物资要在灾民临时安置过渡期后及时做好回收工作,回收救灾物资由受灾地乡(镇)负责管理,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整理、入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检测后向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救灾物资报废处置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足额上缴国库。
六、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一)要建立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设立物资保管账,救灾物资实行分类码放,标识清晰、方便调运,库存物资设置标签,标注编号、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二)救灾物资出库(入库)必须认真清点,确保救灾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准确。储存物资调拨发生变动后,储
备物资要更新物资标签,定期盘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三)救灾物资代储按年度签订代储协议,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代储计划与有关生产(流通)企业签订储备协议,应明确代储物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质量,有效期和物资应急使用结算价格等信息;代储部门应对代储物资(商品)在有效期内进行轮换,并确保储备物资库存量,实行封闭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四)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救灾物资管理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保障救灾物资应急调拨的工作需求,随时需要,随时调拨。
(五)救灾物资因采购、调拨、回收、报损等因素发生变动的,及时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和占用救灾物资,对因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失或丢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
玛纳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