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范围
1.监测范围包括自治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以下简称“区控站点”),共计2个,见表1。
表1 玛纳斯县区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序号 | 县(市) | 站点类型 | 站点级别 | 站点名称 |
1 | 玛纳斯县 | 评价点 | 区控点 | 玛纳斯县政务中心 |
2 | 评价点 | 区控点 | 玛纳斯县旱卡子滩站 |
(二)监测指标
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速、风向)、能见度。
(三)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环办便函〔2020〕76号)要求对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颗粒物浓度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四)总体状况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评价,2025年3月,玛纳斯县3月优良天数为30天,优良天数比例为96.77%,同比持平,重度污染天数0天,同比持平,PM10平均浓度为49µg/m3,同比上升2.1%;PM2.5平均浓度为23µg/m3,同比下降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