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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4 16:07:00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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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NS002/2021-000114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1-12-14
文号 新发改规〔2021〕19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MNS002/2021-000114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1-12-14
文号 新发改规〔2021〕19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修订的《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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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8日



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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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管。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景区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水平的总体协调和平衡,并直接定价管理自治区内5A级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五条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明确定价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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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价格管理

第六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下列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景区,或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博览园、部分博物馆和纪念馆等,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体现公益属性,按照下列原则核定价格。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景区门票价格,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核定。

????(二)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旅、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要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从低核定票价。

????(三)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四)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准许成本加合理利润等原则核定价格。

第九条??景区开通自驾游项目应当依据景区道路、停车等资源情况进行论证,明确自驾游车型及每日可允许进入景区最高车辆数量等,并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景区管委会或经营企业参照区间车车票价格、旅游者需求、景区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所收费用用于环境、道路等的保护和维护。

第十条 ?景区内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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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价格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执行。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景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景区相关资质材料;

(二)景区基本情况,新建景区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理由,调价额度和幅度;

(四)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严格审批并要实行公示,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凡设置单独门票及相邻的景区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不得强制购买景区联票。

第十四条??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得区别对待中外、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不同门票价格及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 ?景区内娱乐性服务项目坚持自愿原则,由旅游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内公共厕所(含环保型)免费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含免费开放的)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可制定临时票价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参观。

????第十七条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暂停时间较长的,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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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各类群体门票和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优惠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门票;对身高1.3米以上的儿童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凭学校介绍信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

????(三)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评为6类残疾(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精神)一、二、三级的残疾人实行免门票,评为6类残疾四级的残疾人实行半票。

????(四)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照本项执行。对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 ???

??(五)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实行半票。

????(六)依托寺院、寺庙等宗教场所作为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和宗教信徒进入免门票,具体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当地民宗委协商确定。

??(七)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实行半价优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照本项执行。

??(八)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身高1.0米以下不占座的儿童免票;对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评为6类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九条??对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季、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衡分布,淡旺季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为方便居民游览,城市及近郊的景区可设置月、季、年票、套票等优惠票价。

????第二十条 ?景区开展持续3个月以上的优惠活动,应当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点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鼓励景区开展淡季免费开放、门票打折等优惠活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级政府不得减损景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干预景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自治区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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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全面准确公示门票(淡、旺季票)价格,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减免政策;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也应一并公示通票、联票和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减免政策。景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立12345旅游投诉举报及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景区门票价格在本地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运营状况和收支信息等情况。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景区门票收支情况监管,保证景区门票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运营所需合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定期评估制度。门票价格制定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定期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景区门票旅游者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等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考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对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景区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通过大额回扣争抢客源等扰乱景区价格秩序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景区及其主要负责人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提供住宿、餐饮及从事销售商品等有偿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在旅游淡季大额回扣争抢客源、在旅游旺季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标准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景区管委会、投资运营者及旅游(景区)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景区内住宿、餐饮等基本服务价格水平的管理,监督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和标准,制止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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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兵团行政区域内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09〕162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3〕27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