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近日将全县下半年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青海省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伪造并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一案双罚)
2023年6月6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在新疆某某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外包单位青海省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任某某、王某某3人,随后对其3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核实,经过核实,任某某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青海省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任某某作出警告、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新疆某某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一案双罚)
2023年6月6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新疆某某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外包单位新疆某某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与铺设环保网络专线外协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新疆某某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项目经理刘某某作出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西安某某祥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7月26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某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分公司玛纳斯作业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承包商西安某某祥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马某、王某某、努某某在距离地面约3.8米处的空冷风机内从事设备维修作业,现场询问并通过“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三人均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西安某某祥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8月8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新疆某某基地公司宿舍楼墙体粉刷施工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外包单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温某某、祁某某、温某某,3人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经现场询问及“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以上三人均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玛纳斯新某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别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30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玛纳斯新某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别某某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橇站、燃气锅炉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探头异常报警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别某某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新疆某某气体压缩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零散气体回收利用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案(一案双罚)
2023年8月22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某兴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围墙外西侧新增部分零散气回收的设备设施(干燥塔、CNG压缩机、加气机等)。经核实,该设备设施属于新疆某某气体压缩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且对该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新疆某某气体压缩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解某某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玛纳斯县某某建筑用砂矿主要负责人黄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6月21日,玛纳斯县某建筑用砂矿提交了复产复工报告后,经相关部门验收,该企业存在第二级局部道路运输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再次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存在第二级局部道路运输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的重大事故隐患,最终砂矿对该重大事故隐患作出两次延期整改申请,申请延期至10月28日前整改完成。截止2023年9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调取了该砂矿7、8、9三个月的电费缴费单,发现该砂矿用电量异常,擅自恢复生产,砂矿主要负责人黄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该砂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治理完成,在未满足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复工复产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复产复工。该企业负责人以上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刘某某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10月8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某化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承包的35吨锅炉拆除项目现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张某某、牛某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刘某某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刘某某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希望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尤其是涉及承发包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
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