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MNS001/2020-00015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玛纳斯县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 题 词 | 玛纳斯县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19:39:01 | |
发文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玛纳斯县政府网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9]43号
被处罚人:马磊
经查实:2019年12月22日上午10:20分,马磊在凤凰西路工商银行对面非机动车道驾驶银灰色小型箱式货车,冲入旁边绿化带内,直接撞断20㎝白蜡树一棵。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以处以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被处罚人作出1、一棵20㎝白蜡树赔偿损失6830元(陆仟捌佰叁拾元整):2、罚款2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财务室]。
[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作出;无明确规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或昌吉州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9日